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臭氧发生器检验规则 标准第五节

2013-8-29    来源:夏津汇康臭氧发生器有限公司    作者:佚名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臭氧发生器检验规则    标准第五节
8 臭氧发生器检验规则
臭氧发生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两类
 8.1 出厂检验
 8.1.1 臭氧发生器出厂前应逐台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场。
 8.1.2 检验项目
     a)外观;
     b)管道、仪表与控制器件装配质量;
     c)属于压力容器的部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;
     d)气体管路安装的仪表,调节、控制器件应附带资质合格证书;
     e)密封性能;
     f)电气安全性能;
     g)技术性能(包括臭氧浓度、产量、电耗等)。
8.2 型式试验
8.2.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试验:
a) 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;
b)产品的结构、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;
c)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;
d)产品正常生产,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;
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。
8.2.2 检验项目:本标准第6章规定的项目。
8.2.3 抽样方法:小型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2台-3台,大、中型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1台。
8.2.4 判定规则
8.2.4.1 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,判定为合格产品。
8.2.4.2 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检验不合格,则需加倍抽检,仍有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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