臭氧发生器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储存 标准第六节
9 臭氧发生器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储存
9.1 标志
9.1.1 臭氧发生器应在醒目位置安装标牌,标牌应符合GB/T 13306的规定。
9.1.2 标牌内容包括:
a) 生产企业;
b) 产品名称、型号、编号;
c) 生产日期,
d) 气源种类与露点温度要求;
e) 允许最高工作压力和最低工作压力(表压):Mpa;
f) 额定指标:臭氧产量:g/h(kg/h),臭氧浓度:g/m3或mg/l,臭氧电耗:Kw*h/kg;
g) 供电要求:相数,频率:Hz,电压:V,电流:A
h) 工作质量:kg
9.2 包装
9.2.1 包装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/T 13384的规定。
9.2.2 包装箱外的标志应符合GB/T 191的规定。
9.2.3 大型臭氧发生器的附件、备件宜另行包装。
9.2.4 随机文件应包括:
a)装箱单
b)使用说明书;
c)特殊要求(如压力)检测文件;
d)出厂检测报告书;
e) 备件、附件清单。
9.3 运输
臭氧发生器在装运过程中不应翻滚、碰撞。
9.4 储存
臭氧发生器应储存在清洁干燥的仓库内